實施辦法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性平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國立台南護理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有效提升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與資源,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訂定「國立台南護理專科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性別平等教育之定義為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第三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並由學務處視實際需求會同總務處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四條 本校教師與行政人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第五條 本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校各教學與行政單位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校各教學與行政單位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八條 本校各單位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應積極維護,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九條 本校辦理教職員工訓練時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十條 本校各教學單位應廣開性別相關課程,並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十一條 本校教師教材之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其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教師於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第十二條 本校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十三條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並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
第十四條 本校每年應依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十五條 本規定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並實施,修正時亦同。
上次更新時間:2019/4/18 下午 03: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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