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專區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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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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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13:58:22
(最新編修時間 2021-07-21 08:4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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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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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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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公務人員於COVID-19防疫期間,因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所訂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按: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