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單位
|
人事室 |
時間
|
2025-12-04 11:37:38
(最新編修時間 2025-12-04 11:38:28) |
|---|---|---|---|
發佈者
|
人事室 |
人氣
| 10 |
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
-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 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相關附件: (另開視窗或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