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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4: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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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本(115)年度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等重要節日期間,請確實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一、依教育部115年1月20日臺教政(一)字第1150005273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上開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上開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上開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為深化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多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