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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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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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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6: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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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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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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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4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申請至3月31日止
轉知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4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申請至3月31日止
詳見相關連結,並請符合資格有意願申請同學於期限前自行提出申請
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 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者(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及大專院校延畢學生)。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 申請人須於114年10月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期間,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 申請人及其配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合計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 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教育部已扣減之1.75 萬元款項未繳回學校、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予補助)。
- 申請人子女就讀「私立大專」註冊繳費單已扣減學雜費減免1.75 萬元者,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 萬元款項退回學校,始能請領本局補助,如未退回,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補助資格。
(二)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而離職。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 計滿6個月以上。
(三)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 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或方案者,不得申請本補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並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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