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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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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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1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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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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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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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立百病毒(Nipah virus)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5年4月2日疾管感字第1150500079號函辦理。
二、疾管署自107年起將立百病毒感染症列為重點監視疾病,為利實驗室人員於進行疑似感染者檢體檢驗或相關研究時有所依循,於同年參考加拿大立百病毒病原體安全資料表,訂定「立百病毒(Nipah virus)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下稱立百病毒生安指引)。
三、鑑於近年國際間持續有立百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及評估疾病嚴重度,我國已將其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為使立百病毒生安指引內容符合國際趨勢,爰參酌加拿大、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DC)、歐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ECDC)及世界衛生組織(WHO)最新相關指引進行修訂。
四、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調整指引內容架構,分為「目的」、「病原體危險群與管理規定」、「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及「參考文獻」四大項。
(二)有關操作立百病毒病原體及臨床檢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個人防護裝備、感染性生物材料操作、病毒去活化、包裝及運送、清潔除汙消毒、廢棄物管理、溢出物處理、緊急應變與事故處置等相關規範與建議,集中至「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項下闡述。
(三)考量針對檢驗需求及風險評鑑原則,針對常規臨床檢驗部分,修訂為得經局部風險評鑑且評鑑結果經單位生物安全會同意後,於BSL-2實驗室之合格且經驗證之第二級生物安全櫃(Class II Biosafety Cabinet, class II BSC)或具封閉管路系統之設備內進行常規臨床檢驗,並由受過適當訓練且經授權之人員穿著強化之防護裝備進行操作,並避免非必要之開蓋、分裝或氣膠產生。
五、旨揭指引電子檔案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dc.gov.tw)之「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3-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及指引」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相關網址: (另開視窗) www.cd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