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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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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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0: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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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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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保管營繕組 |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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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轉知】行政院訂定「無人機財產管理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請校內各單位依循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5 月 21 日臺教技(三)字第 1150050469 號函辦理 。
二、行政院為推動無人機產業發展並強化管理,特訂定「無人機財產管理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三、本校各教學與行政單位未來若有採購或經管無人機設備(包含飛行載具本體、遙控器、電池及各類附屬設備),請務必依循旨揭規定辦理 。
四、重要規定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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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年限:無人機財產之報廢年限明訂為 滿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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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盤點:經管單位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無人機財產盤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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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及賠償責任:操作無人機須經申請核准並具備相關資格;若因違反安全措施或未經核准使用導致設備毀損、遺失,使用單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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