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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6 08:57:35
(最新編修時間 2026-10-06 08: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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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業於115年8月27日發布,為落實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揭弊保護流程,強化揭弊保護措施,宣導相關事項。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業於115年8月27日發布,為落實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揭弊保護流程,強化揭弊保護措施,宣導相關事項如下:

 

一、依公益揭弊都保護法第4條規定略以,受理揭弊單位為各單位主管、機關首長。

 

二、公益揭弊都保護法第4條第4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關時,並通知揭弊者;另依公益揭弊都保護法第6條第1、2項,各機關應遵期於20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6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請落實辦理。

 

三、公益揭弊都保護法第15條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人員,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訂有刑責,請就揭弊者身分文件強化彌封、遮蔽或隱匿程序,以落實揭弊者身分保密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