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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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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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4 1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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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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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保管營繕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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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轉知教育部轉發桃園市政府訂定之「標準地名清冊」,歡迎全校師生同仁參考應用
一、依教育部115年11月3日臺教社(四)字第1150112810號書函辦理。
二、桃園市政府依《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完成所轄行政區域、聚落、自然地理實體、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及街道之標準地名訂定程序,提供各界於行政公務、教學研究或文書作業時參考使用。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標準地名清冊1份,相關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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