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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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他人著作,涉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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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化整為零之掃描、影印,或任意下載、上傳他人論文等,此等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將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著作財產權人依法追訴,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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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社群網站(例如:FACEBOOK、隨意窩、痞客邦......等)散布國內外之影音,如係整部影音或擷取大部分之影音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等,此類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將構成侵害著作權,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負刑事及民事等法律責任,請勿以社群網站非法散步他人著作(含他人圖片),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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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學校授課時,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書籍、文章,或利用他人文章、圖片或出版社提供之教材來製作教學教材,將涉「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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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校園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協助學校建立校園網路平臺監督機制,請定期檢視校內教學平臺,對於已逾授權範圍之教學資源應立即移除,以維護著作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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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業已製作「校園影印教科書問題之說明」、「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各級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有關學生在學期間完成報告著作權歸屬之說明」等說明,請逕至該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下載(取得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教育部111.12.20臺教技(三)字第1112340262P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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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務必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1)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係重製方法之一,影印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是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2)大專校院學生影印過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為零之影印,這種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需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教育部108.8.30臺教高(一)字第1080127466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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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著作權法規定,下載、安裝電腦軟體屬「重製」行為, 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除有著作權法 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 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擅自下載、安裝盜版軟 體,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而須負擔民、刑 事責任;明知電腦安裝盜版軟體而予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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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LINE上有關上傳、轉傳圖片、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上次更新時間:2024/8/16 下午 0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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