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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相關獎助學金

政府相關獎助學金

名稱 申請條件簡述(詳細資格請詳見相關連結) 申請期限 申請方式 相關連結

111年度臺南市歸仁區公所就學獎助金

全戶設籍歸仁區達三年以上者(108年8月15日前設籍)之大專院校在學學生或111學年度大一錄取新生

8月15日 自行送件 https://gueiren.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13987&sms=14303&s=7895377

宜蘭縣政府111年第2次「中等以上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設籍宜蘭縣,並在國內大學、獨立院校、專科學校及高中(職)校之學生(不含夜校、補校、研究所、實習生、在職進修、空中大學)。
(二)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及操性成績80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及操性成績為等第者,需檢附學校成績等第與分數換算對照(應)表,如無操行量化成績者,需檢附無申誡(警告)以上懲處之成績證明書正本以資證明)。
(三)高中(職)、五專、大學(含二專、二技、四技)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起始可申請,畢業當學期成績亦不得申請。
9月20日 自行送件 https://rff.ilc.edu.tw/prise/
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1學年度第1學期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縣6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一)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科學、健康與體育、科技、綜合活動等8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80分以上。
(二)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80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80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三)大專院校學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
9月23日 校內申請 https://www.edu.tw/helpdreams/Grants_Content.aspx?n=11EFF33070D6DF4B&sms=931FF851D2FB2128&s=114AAE178CD95D4C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設籍基隆市6個月以上現正肄業於國內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之學生(包括補校及研究所學生)家境清寒符合下列各款之標準且未享有公費待遇亦未領其他獎學金者均可申請:
(一)成績標準:
1. 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
2. 操行成績甲等(80以上)或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德行評量各目規定,可推薦為清寒優秀學生者。
3. 體育總成績在70分以上。
4. 各科成績必須在65分以上。
(二)家境清寒標準:經里辦公處證明家境清寒或列為低收入戶經區公所證明者。
9月23日

校內申請

https://www.edu.tw/helpdreams/Grants_Content.aspx?n=11EFF33070D6DF4B&sms=931FF851D2FB2128&s=5A7290C85CBCD419
111學年度第1學期「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申請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新北市滿6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
(三)當學期(110學年度第2學期)無記過以上處分。
另有成績限制,詳見相關連結
9月23日 校內申請 https://www.edu.tw/helpdreams/Grants_Content.aspx?n=11EFF33070D6DF4B&sms=931FF851D2FB2128&s=FF87AB3AC4507DE3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1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失業期間為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期間非自願離職失業,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1天以上未滿6個月[失業起始日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
3.申請人及配偶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
9月30日 自行送件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A935A294AE539706&s=894FD4A975242F86
雲林縣政府111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獎學金」 凡設籍雲林縣6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各科成績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且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新生以原畢業學校填發之成績證明書,舊生以其所肄業學校之學期成績為準)。
(二)體育成績70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2.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空中大學等學生。
9月30日 校內申請 https://www.edu.tw/helpdreams/Grants_Content.aspx?n=11EFF33070D6DF4B&sms=931FF851D2FB2128&s=7D6B9BB2B62B80A5
桃園市政府111年第二梯次「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 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 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 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就讀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另有成績限制,詳見相關連結 9月30日 校內申請 https://www.ntin.edu.tw/news_detail.aspx?id=35336

111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二、申請標準: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三、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10月3日 校內申請 https://www.ntin.edu.tw/news_detail.aspx?id=35219

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對象:設籍臺中市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成績標準:
(一)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1-3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大專院校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80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5年制專科學校之4、5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10月3日

 校內申請

https://www.edu.tw/helpdreams/Grants_Content.aspx?n=11EFF33070D6DF4B&sms=931FF851D2FB2128&s=11744AB71FE3775C

屏東縣政府「111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凡設籍屏東縣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本縣國高中(職)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但不包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學生:
1.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包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2.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查核並由學校出具證明。
且其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80分(甲等)以上,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2.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無記過以上紀錄。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70分(乙等)以上。但身心障礙者及奉准 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4.研究所及大專入學新生,可以用前一教育階段別最後一學期成績申請

10月3日 校內申請 https://www.edu.tw/helpdreams/Grants_Content.aspx?n=11EFF33070D6DF4B&sms=931FF851D2FB2128&s=8A6B382101CB1FC2
110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臺南市政府西拉雅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兩種資格限制不同

詳見相關連結

10月5日 自行送件 https://web.tainan.gov.tw/Nation/News_Content.aspx?n=933&sms=9749&s=7917772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 補助對象:單親家長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二)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1.5倍。(各縣市標準將依公告最新年度為準)
(四)家庭存款本金平均每人未超過當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2.5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
(五)未領取政府學費(含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學雜費、學分費補助或減免者。
(六)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送托之居家式托育人員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應向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委託單位辦理托育服務登記,或為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
(七)如子女由其三親等內親屬照顧者,依規定毋須辦理前款居家托育服務登記,惟該親屬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10月6日 自行送件 https://www.edu.tw/helpdreams/Grants_Content.aspx?n=11EFF33070D6DF4B&sms=931FF851D2FB2128&s=9223A12B5B31CB37
         

上次更新時間:2022/9/11 下午 02: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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